《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定》
类别:政策规章 时间:2015-8-19 8:41:16 稿源:本网 发布:ahssgs 阅读数:
  为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农村水资源,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定如下:

  一、农村自来水价格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级供水企业、跨村经营的供水企业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自来水价格。 

  二、价格管理的形式和权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定价目录的批复》(发改委〔2010〕676号)规定,农村自来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县级制定的农村自来水价格应报市级备案。单村运行的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外)的自来水价格,由供水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或受益户自主确定。

  三、农村自来水销售分类。农村自来水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非居民用水两类或不进行分类。由各地结合当地用水实际情况确定。农村自来水原则上应实行单一制水价,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对目前已实行两部制水价的地区,要结合水价调整,逐步取消;未实行两部制水价的地区,不再推行两部制水价。

  四、制定自来水价格的原则。农村自来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

  五、农村自来水价格构成。农村自来水价格由供水成本(包括制水成本和输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水损可按企业年供水量的10-20%计入成本;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6%—10%核定,政府投资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的管网配套费用等不计取利润。

  六、输、配管网建设费用。农村供水企业主干管道建设运行费用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供水主干管道以下至居民分户计量水表部分的用户管网配套费用,经价格部门核定标准后,由供水企业向用户一次性收取。建成后,无偿移交供水企业,不提取折旧,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维护。对有政府补贴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制定管网配套费标准时应扣除政府补贴部分。

  七、农村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程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供水成本运行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制定和调整自来水价格。具体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44号令)执行。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自来水价格监管工作,监督自来水企业抄表到户,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

  八、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感谢阅读,欢迎再来!